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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职责

2024-03-07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职责

省、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指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简称鉴定办事机构),鉴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鉴定办事机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鉴定工作程序。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包括:

1、接受职业病诊断鉴定咨询;

2、接受当事人申请;

3、审核并受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4、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5、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医学检查;

6、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7、建立并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

8、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

9、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