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7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
1、申请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附件1)时,应当同时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委托函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并签署《职业病诊断鉴定告知书》(附件2)。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提供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述所提供材料均需复印件。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受理,鉴定办事机构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2、提交资料
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调取 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的函》(附件4),通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市级鉴定办事机构提交相关鉴定材料。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及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5.1/5.2),通知当事人补正职业病鉴定有关资料。
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市级鉴定办事机构在收到《关于调取 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的函》之日起十日内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委托书》(附件6)委托相关人员办理。
3、资料审核与受理
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齐全并缴纳职业病鉴定费用的,鉴定办事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附件7)。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抽取专家
鉴定办事机构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核实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事宜通知书》(附件8),通知抽取专家的时间和地点。
在抽取专家之前,鉴定办事机构应对专家库中参加过同案诊断或鉴定的专家作回避性剔除,同时询问当事人有无其他回避要求等,并将剔除情况告知当事人。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在当事双方互相监督下由申请方或者其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在《山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成立鉴定委员会。同时抽取相同数量的候补专家。
申请方如不能出席,也拒绝委托他人或鉴定办事机构代为抽取,视为放弃鉴定申请。申请方对方不能出席,鉴定程序正常进行。
鉴定委员会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申请方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回避申请书》(附件9),并说明理由。
(1)是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
(3)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4)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鉴定办事机构将专家回避情况、抽取结果及材料核实情况填入《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回避申请书》《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名单确认书》(附件10)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核实结果记录单》(附件11),并由参与人现场签字确认。
鉴定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鉴定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对于疑难病例应当增加鉴定委员会人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鉴定办事机构可根据鉴定需要,经当事人同意,聘请本省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并有表决权。
5、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与现场调查
5.1医学检查
根据被鉴定人病情进行相关的医学检查,检查结果应在三十日内提交。被鉴定人应在用人单位代表的陪同下进行医学检查,用人单位拒绝陪同,视为放弃监督权利。
5.2现场调查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出具《关于提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工作的函》(附件12),书面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鉴定办事机构在现场调查前,应当明确调查内容,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组织至少两名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调查时需填写《 职业病诊断鉴定现场调查表》(附件13),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应当记录在案。
被鉴定人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结论作出之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鉴定办事机构向劳动者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止通知书》(附件14)。
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
6、组织鉴定
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召开鉴定会之前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会通知书》(附件15),将职业病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必须根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
申请方如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鉴定会,则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方对方不能出席,不影响鉴定正常进行。
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鉴定时,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6.1鉴定委员会职责
(1)认真审阅职业病鉴定资料,必要时参与现场调查工作;
(2)参加职业病鉴定会议,综合分析,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3)形成具有明确结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负责审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相关记录。
(5)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职业病鉴定其他相关专业性工作。
6.2职业病鉴定会议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2)听取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由申请方先陈述;
(3)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现场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对劳动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鉴定办事机构记录员现场完成《职业病诊断鉴定陈述、申辩记录》(附件16),双方当事人在上述陈述、申辩记录上签字后退场;
(4)鉴定委员会讨论;
(5)鉴定委员会合议、投票表决。
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据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17)。
鉴定委员会专家不得弃权,专家对鉴定的最终结论意见,应当由主任委员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附件18)上如实记录。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6.3鉴定办事机构应当于鉴定结论形成后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附件19),经鉴定委员会专家审核后由主任委员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审核表》(附件20)确认。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2)职业病鉴定结论及其依据,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3)鉴定时间。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职业病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各一份,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省级职业病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六份,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原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机构各一份,省级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附件1
申请编号:SQ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
与劳动者关系 |
申请日期 |
||||||
劳动者姓名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
用人单位 |
单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原诊断机构 |
诊断结论 |
|||||||
首次鉴定机构 |
首次鉴定结论 |
|||||||
申请鉴定理由 |
||||||||
提交的资料名称及份数: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份;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份; (三)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份; (四)其他材料: |
||||||||
承诺 申明 |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各项资料,若提供虚假资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一式一份,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上一篇: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