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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规定

2017-07-28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3-6 13:28:05 阅读:291 来源: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应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我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管理规定,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在健康状况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通过短期治疗能够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前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在新生入学复查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手续有弄虚作假现象者;

(二)患有疾病短期内无法治愈,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曾有道德品质不端行为,经查实无悔改者;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回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原为在职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

第九条 研究生按规定享受寒暑假,第一学期放假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进入研究室(临床科室)的研究生,假期安排与所在科室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相同。

第十条 研究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六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需相应延长。

第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医疗费用按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指定医院健康证明,在下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予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可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的待遇。

第十七条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需在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复学,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准予复学。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调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核和学校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者,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导教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核和学校批准后,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经补考核仍不合格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学满一学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要积极参加院和培养单位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

(一)请事假,第一学期请假1天以内,由教学管理人员批准;1天以上由学院批准;进入培养单位后请假3天以内,由导师批准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请假3天以上由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必须由学院批准。一学期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请病假须有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每学期病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及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旷课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院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院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鼓励晚婚。研究生在学期间结婚须持结婚证到学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已婚的女研究生在学期间不提倡生育。

户口在研教中心的生育的已婚女研究生,必须达到晚婚年龄,并向学院提出申请报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

入学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育的女研究生,入学后应到研教中心和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

在学期间生育的女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成绩突出的研究生,按《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开除学籍五类。

留院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院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院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院纪院规,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院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五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意见,所在培养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中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应同时报学校批准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一) 研究生须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材料应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申诉材料,重新提交申诉的处理意见,并同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处分、变更原处分决定或撤消原处分决定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四)申诉处理意见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如要改变原处分决定,须将申诉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六)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院手续,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3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在延长时间内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医疗费,培养费自付。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时,培养单位应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位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按国家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院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