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8
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4-3-6 11:13:05 阅读:181 来源: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院经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领域)。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或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书写论文摘要。
第五条 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在论文答辩前,指导教师及所在培养单位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答辩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按本专业培养方案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实验室基本技能(临床基本诊疗技术)考核合格;
3、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位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学术型研究生为论著,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为综述或论著)至少1篇,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为“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或所属单位的规范全称)”和“济南大学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并列第一。
以上四项审核均通过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六条 论文预答辩
研究生论文手稿完成交指导教师审阅修改后,由各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进行预答辩,广泛征求对论文的意见。预答辩通过后,对论文初稿进行修改补充,再交导师审定,正式定稿。
预答辩的方式参照正式论文答辩的要求。
第七条 答辩申请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可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向研究生教育中心提出答辩申请,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专业所在的所(院)提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被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时,必须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再次审批。
第八条 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至少2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及在职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3名),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小组成员不得作为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在答辩前十天送学位办公室审阅,如有1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应增聘1位评阅人;如2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院学位办公室每年抽取不少于20%的学位论文送院外盲评。
第九条 论文答辩
答辩工作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两个月内完成。答辩日期一经确定,至少应在答辩前3天报院学位办公室。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本院内专家不得超过2名。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或答辩委员会推选。答辩人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的部分会议,但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参加评议和表决。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答辩,审阅论文并作出客观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研究所(院)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答辩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并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论文答辩开始;
3、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答辩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及完成学位论文情况;
4、答辩人报告论文,限定30分钟内结束(要求讲解式,勿照本宣读);
5、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6、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答辩人、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退场):
(1)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决议上签字。
7、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委员会按照《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从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推选出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候选论文,由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9、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组织答辩。
第十一条 答辩通过后,申请人将《硕士学位申请书》及答辩中的有关材料在规定日期前报送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到会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通过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及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院学位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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