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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医院纪法100问》第五期:私下收取患者检查费是什么性质?

2025-12-19

前言:

医疗领域的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要从根本上改变医院腐败问题滋生的“气候”和“土壤”,需要全体医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纪法意识。

《医院纪法100问》作为医疗领域首部纪法类科普读物,由行业内权威医疗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联合编辑,旨在为广大医院工作人员提供一本生动、有趣、贴近临床一线实际的纪法知识工具书。

为了便于广大干部、职工掌握相关纪法知识,职防院纪委办公室围绕《医院纪法100问》书籍内容进行摘编,供大家学习把纪法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纪法解读

医务人员私自向患者收取检查费用,“肥”了自家腰包,“损”了公家利益,不仅损害医疗行业的信誉和形象,更是对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行业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规定。私下收费金额较大的,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医人先医心,勿成医者不自医。”医务人员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严守纪律“底线”,不碰法律“高线”,坚守治病救人的信仰,保持悬壶救世的善心。

纪法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