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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⑨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2025-12-10

开栏语:警示教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动党员干部从“他律”走向“自律”的重要路径。为深入挖掘案例资源的教育要素,将警示教育作为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的重要抓手、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重要举措,引导党员干部把遵守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山东省职防院纪委现推出《以案为鉴》专栏。

专栏聚焦深入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教育引导全院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典型案例

案例1

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徐某,于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某医疗器材公司回扣人民币99000元。检察机关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决定不起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济医院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湖北省卫生厅依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省卫生系统通报了此案。

案例2

刘某系某附属医院(某卫计委下属事业单位)普外科主任医师,全面管理科室医疗、行政等工作,包括对科室人员进行考核,参与医疗设备、耗材的采购申报和论证,指导安排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使用。刘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医院销售麦默通乳腺活检仪设备和耗材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80万余元;为甲某、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艾素、艾恒、乐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0万余元;为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力朴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0万余元;为丁某向医院销售药品盖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7万元余;为戊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吡柔吡星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万余元,共计450万余元。法院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例3

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卫生院原院长蒲某违规收受药品销售回扣问题。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蒲某在担任邛崃市平乐镇卫生院院长同时主持下坝乡卫生院工作期间,在上述医院的药品采购过程中,明知供药企业有请托事项,仍然利用工作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医药公司给予的药品销售共计30万余元,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7年11月,蒲某受到开除处分。此外,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解析

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中“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第八条规定:……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警示教育

医疗领域专业性较强,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问题不易被察觉,但贪腐手段再隐蔽,总会留下痕迹。实施“小切口”突破、“靶向式”查处,相关问题还是有迹可循。

医疗回扣危害大,不仅影响患者权益,也影响医疗水平发展和公平竞争。医疗领域回扣的存在会让医生的诊治自觉不自觉地受回扣影响,偏离了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轻则让病人多掏钱,重则耽误病情,严重侵害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药品、器械、耗材“带金销售”是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作为医务人员一定要明确自己治病救人的初心和使命,自觉抵制医疗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不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触碰底线红线,把患者的健康放在首位,切实维护患者利益,保持良好的医德医风。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