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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2026-03-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以下简称校(院)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热情,有效促进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的紧密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 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4148 号)、山东省科技厅等6部门印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鲁科字〔202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和依合同约定校(院)所有或者共有处置权的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涉及专利技术、保密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法律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为完成校(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校(院)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校(院)教职员工自退休、离职、调动之日起一年内所做出的与其在校(院)承担的工作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或者一年后仍利用校(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科研、教辅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校(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院)领导担任,校(院)党委办公室(校院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科研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成果转化与产业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成果转化与产业部。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校(院)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相关政策、体制及机制;

(二)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

(三)组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四)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

(五)负责合同价款小于100万元(含)人民币的转移转化项目审议;审核大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转移转化项目,并提请校(院)审议。

第七条 成果转化与产业部负责校(院)科技成果转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分管领导,设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岗或者指定联络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校(院)鼓励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是各单位年度考核、科研人员绩效考评、岗位评聘、导师遴选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包括各类形式科技成果的转让;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使用许可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科技成果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科技成果;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科技成果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科技成果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许可人可自行使用该科技成果和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校(院)鼓励以使用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自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校(院)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其管理方式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校(院)自行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校(院)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施开放许可。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完成人(团队)应当向成果转化与产业部提出申请,校(院)批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权益让渡。校(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先赋权后转化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采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方式,将校(院)留存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形成完整权属关系,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实施转化。

赋权对象为团队的,团队成员应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并指定代表向校(院)提出赋权申请。

第十五条 校(院)有权主动推介和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财政资金支持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一年内各单位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优先实施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的,可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校(院)鼓励通过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成果完成人(团队)可采用“现金入股+技术入股”的投资组合入股或成立学科性公司。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方式,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职科技成果转化队伍。

第十九条 校(院)在岗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院)批准,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体事宜按照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校(院)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搭建创业平台,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开发与管理咨询、校地合作对接等服务。

第四章 转化程序

第二十一条 权益划分。科技成果属于校(院)与其他校外单位(自然人)共有的,在成果转移转化前,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约定转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校外单位(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第二十二条 提出申请。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的转化方案应包含转化方式、定价方式、拟交易价格、关联关系等内容。作价入股的,应提供公司章程、投资合同、投资方资信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成果转化与产业部。

第二十三条 定价机制。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其交易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以及普通许可给非国有全资企业实施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让、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各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校(院)会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谈判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校(院)要求与企业谈判确定入股方式和股权比例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情况的,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确定成果价格,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关联交易是指科技成果向如下人员或企业转让的情形:成果完成人及团队成员;成果完成人的近亲属;成果完成人创办、参办或参股的企业;成果完成人实际控制的企业;成果完成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成果完成人应当在申请成果转化前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成果转化与产业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示。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校(院)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知识产权编号、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受让方、关联关系等基本内容,公示时间15日。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成果转化与产业部受理公示异议事宜,异议人必须在公示期内向成果转化与产业部提交异议书和有关证据,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如对转化价格有异议,异议人应提供高于原公示价格10%的转化条件并提交拟受让方意向书,异议方可有效。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及时办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手续,有实质性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再确定是否恢复交易。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实施许可合同应明确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名称、转让金额(或许可金额、服务金额)、受让方、计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合同签署流程按照校(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的,交易或者拍卖成功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者拍卖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或课题负责人应当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据为己有,侵害校(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校(院)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校(院)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校(院)鼓励校外人员和第三方机构对校(院)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通过选择中介服务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应中介服务费用计入成果转化成本。

第五章  人员激励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校(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校(院)字〔20252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以实施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收益兑现可采用计提方式,即按照合同约定,从该项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或利用该项科技成果承揽的工程合同额中,按约定比例提取收益。

第三十四条 以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校(院)将科技成果确定的股权按照成果完成人(团队)80%、校(院)20%的比例进行分配。校(院)所持有的股权,委托校(院)资产公司进行代持。校(院)持有的20%权益可以出售。

校(院)通过合同、公司章程等形式对转化的科技成果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保障校(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落实权益激励措施,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作出贡献人员按规定给予现金奖励。通过校(院)及设立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的,可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机构绩效奖励。

第三十六条 校(院)及各单位获得的转化收益,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成果推广、专家咨询、专利服务与运营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院)对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其个人所得税由校(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三十八条 校(院)正职领导以及校(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校(院)成果转化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

第六章  奖励信息公示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现金净收益,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于资金到账之日起三年(36个月)内,向成果转化与产业部提供分配方案,成果转化与产业部在校(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由成果转化与产业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反馈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提交校(院)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重新办理公示。

第四十条 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一)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

(二)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

(三)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分配比例等。

(四)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

第七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校(院)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价格的,校(院)领导和部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流程、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投资以及科技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校(院)鼓励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通过多种方式与各种路径,积极与社会对接,推进成果转化工作;成果转化与产业部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的咨询服务和备案、登记、报批、奖励等工作。所有的转化流程均应合法合规,禁止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转化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未经校(院)允许,泄露校(院)技术秘密的,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人员违反与校(院)的协议,在离职、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校(院)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校(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校(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因成果完成人(团队)过错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承担。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校(院)各附属机构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院)成果转化与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校(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