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0
开栏语:警示教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动党员干部从“他律”走向“自律”的重要路径。为深入挖掘案例资源的教育要素,将警示教育作为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的重要抓手、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重要举措,引导党员干部把遵守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山东省职防院纪委现推出《以案为鉴》专栏。
专栏聚焦深入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教育引导全院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典型案例
案例1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案例2
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某科室执业医师张某,私自将某新冠确诊患者的电子病历首页拍照发到同学微信群,然后该照片被广泛传播,导致患者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该医师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2年5月5日,某市卫监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护士张某某泄露患者隐私经初步调查,张某某确为该院护士,其在妇产科工作期间曾将患者诊疗信息泄露给好友。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于当天立案。立案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张某某在医院妇产科工作期间,确实有将患者诊疗信息和病历照片发给身边好友的情况。对张某某将患者诊疗信息和病历照片泄露给他人的情况,因未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故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中“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都明确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师、护士)违反保护患者隐私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警示教育
近年来,屡见患者信息泄露相关报道,可以说患者信息已成为商家进行精准推销的重要依据,而由于医疗信息可带来可观效益,其已形成了一道黑灰产业链。在这样的背景下,医护人员们更应该做好患者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公开患者信息需征得本人同意,并向患者公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如果违规泄露患者隐私,无论该行为是否对患者造成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护患者隐私不仅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医德的一种体现。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加强重视,吸取反面案例的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患者隐私保护工作。
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