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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1-28

各党支部,各科室:

《进一步加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已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进一步加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明确纪委、组织人事科、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处分决定及时正确落实,切实维护党纪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定》(鲁纪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防止和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作为检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不折不扣执行。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与注重质量效率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谁处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由院纪委、组织人事科、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将院党委、纪委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予以执行到位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通知、函告与教育谈话。

(二)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岗位等级、职称、工资薪酬待遇、社会组织兼职、办公用房等事项的变更和调整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三)评定受处分人员在影响期(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对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工资薪酬待遇等方面限制性规定的落实。

(四)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级、岗位、待遇、学历、学位、荣誉、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五)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备案。

(六)回访教育、监督检查及对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院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组织人事科及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自身职能,落实处分决定相关事项,并加强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组织人事科及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负责具体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第七条 纪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受处分人员宣布处分决定,并向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组织人事科送达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书、处分决定送达回证、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

(二)对应当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违纪违法款物,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三)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受处分人员党外职务的,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建议;

(四)将处分决定执行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案件档案、干部廉政档案;

(五)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和问责;

(六)加强对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

(七)运用处分案例,深刻总结教训,加强对党员和干部职工的警示教育;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人事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分决定送达后,按规定填写处分决定送达回证、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书、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并报纪委存档;

(二)对受处分人员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职称、工资薪酬待遇等作出调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级、岗位、学历、学位、荣誉、奖励、资格等;做好受处分人员在影响期(处分期)内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评优选先等工作的审核把关;对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三)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员需调整岗位的,向院党委提出调整建议;

(四)对受处分人员加强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其思想状态、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五)分析受处分人员违纪违法原因,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办理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事宜;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职务(职级)调整、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受处分人员岗位和工资薪酬待遇调整、年度考核材料等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按规定填写处分决定送达回证、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书、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报纪委存档;

(二)配合组织人事科做好受处分人员办公用房等事项的变更和调整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三)做好对受处分人员在影响期(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以及对其限制性规定的落实;

(四)做好受处分人员在影响期(处分期)内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按规定程序协助做好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事宜,并报纪委、组织人事科备案;

(六)协助纪委执行对受处分人员违纪违法款物的没收、追缴、责令退赔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纠正受处分人员因违纪违法所获得的其他利益;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纪委应当及时抄送处分决定等文书,并督促执行到位。

第二章 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执行回报及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 纪委应提前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和身体情况,于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宣布,并送达其所在科室。因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宣布或无法向受处分人员宣布的,应作工作说明附卷。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一般应当向受处分人员本人当面宣布。确有困难不能当面宣布的,可采用视频连线方式进行宣布、听取意见,并做好工作记录。

受处分人员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两种处分决定的宣布工作一般应同步开展。

第十三条 向受处分人员宣布处分决定应在特定场所进行,宣布现场应悬挂党旗和国旗,在看守所、监狱等地方宣布处分决定的除外。宣布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着装整齐、佩戴党徽,表情庄重严肃,表达规范准确,举止文明得体。

第十四条 宣布人员向受处分人员宣布处分决定时,要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由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捺指印。受处分人员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由宣布人员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并签名。

第十五条 宣布期间,宣布人员应与受处分人员进行教育谈话,开展纪法教育,促使其进一步认错悔错改错。受处分人员态度不端正或言论不当,应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受处分人员对事实定性及条规适用等提出异议,应做好释纪释法工作;受处分人员对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等问题提出控告,应做好记录,按程序报告;受处分人员提出申诉,应结合其申诉理由做好思想工作,受处分人员仍坚持申诉的,告知其另行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提出。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委应及时书面通知组织人事科和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并应在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党委领导班子宣布。政务处分决定应结合受处分人员违法案件的社会影响、知悉范围等因素,根据需要确定处分决定宣布的范围。给予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一般政务处分宣布范围比照党纪处分宣布范围。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宣布的,应向院党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纪委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向院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科和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应当依各自职权认真落实处分决定事项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科和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应当依各自职责,将处分决定执行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一般应当在收到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与有关宣布执行材料报纪委入卷归档。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且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 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岗位与待遇调整

第二十条 受到党纪处分,涉及职务调整及党员权利恢复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处分决定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留党察看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按程序依法恢复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影响期(处分期)内,涉及职务、岗位等级等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影响期(处分期)内,不得竞聘或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处分人员在影响期(处分期)内停发岗位奖励绩效。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应当取消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四)受撤职处分的,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职工给予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

(六)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退休的人员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等级、职称、工资薪酬待遇、办公用房等调整的,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经院党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科、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职责、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调整受处分人员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和档案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工资待遇调整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职务、职级、岗位等级或工资薪酬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人员的级别、工资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岗位等级等做出相应安排,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处分被减轻或撤销,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薪酬待遇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少减发的工资薪酬待遇予以补扣。

第二十五条 受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岗位等级、职称、工资薪酬待遇等。

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处分期)满后,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等级、职称、工资薪酬待遇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章 受处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科和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考核工作有关规定实施,按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等结果。

第二十七条 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能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也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八条 受到政务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九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应当及时向院党委报告受处分人员的受处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 组织人事科、受处分人员所在部门及党支部应当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委应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有关事项执行不到位、不规范、报告不及时有遗漏的应及时了解情况,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实际,纪委可以会同组织人事科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处理、年度考核、津贴补贴、绩效奖金发放等情况,及时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范围内送达、宣布、通报处分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处分决定执行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案件档案或者人事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受处分人员的职务、职级、岗位、工资薪酬待遇调整或者注销编制等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收缴、处理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纠正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其他利益的;

(六)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优选先的;

(七)在影响期(处分期)内,违反规定为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等级或工资档次等,或者违反规定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

(八)不按规定及时作出或者批准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

(九)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十)有其他规避执行、蓄意变通、整改不力等妨碍处分决定执行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给予××(同志)××(党纪)××(政务)处分/对

××享受的待遇予以调整处理的通知

2.处分执行事项告知书

3.处分决定书送达回证

4.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5.关于给予××(同志)××(党纪)××(政务)处分/对

××享受的待遇予以调整处理执行情况的报告

6.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